前言
風險規劃
移轉處理
稅務規劃
投資管理

稅務概論


壹,課稅機構



  • 財政部:主管租稅之最高行政機構
  • 賦稅署:主要職掌為賦稅法規(內地稅)之擬定、修改及解答;各稅稽徵業務之規劃、指揮、監督及考核;各級稅捐稽徵機關監察業務之指揮、監督及考核;租稅教育與宣傳等之推動。
  • 台北市國稅、高雄市國稅局、台灣省北區國稅局、台灣省中區國稅局、台灣省南區國稅局:負責國稅稽徵業務之設計、執行及考核。國稅稅政法令之宣導及納稅服務。
  • 關稅總局:總局掌理關稅稽徵、查緝走私、保稅退稅、貿易統計、建管助航設備及接受其他機關委託代徵稅費、執行管制。局下直轄基隆、台北、台中、高雄四關稅局。

貳,課稅原則



一、課稅管轄權的類型




地域管轄權:地域管轄權係指一國政府基於領土原則,不問納稅人之國籍、或居住地,就該國領土範圍內產生的收益、所得或財產必須承擔納稅義務。 


居民管轄權:居民管轄權係指一國課稅權依屬人原則,就各國所約束之居民,不論其居民是否居住該國,該居民來源於境內或境外之收益、所得或財產,均應依該國法律繳稅。 


二、個人所得稅



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,綜合所得稅總額係由十大類所得加計求得,包括 1.營利所得、2.執行業務所得、3.薪資所得、4.利息所得、5.租賃及權利金所得、6.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、7.財產交易所得、8.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、9.退職所得、10.其他所得 。 


三、財產稅


一、國稅:包括有九種





    • 關稅


    • 礦區稅


    • 所得稅


    • 遺產及贈與稅


    • 貨物稅


    • 證券交易稅


    • 期貨交易稅


    • 營業稅


    • 菸酒稅

...待續