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概論
壹,課稅機構
貳,課稅原則
一、課稅管轄權的類型
地域管轄權:地域管轄權係指一國政府基於領土原則,不問納稅人之國籍、或居住地,就該國領土範圍內產生的收益、所得或財產必須承擔納稅義務。 居民管轄權:居民管轄權係指一國課稅權依屬人原則,就各國所約束之居民,不論其居民是否居住該國,該居民來源於境內或境外之收益、所得或財產,均應依該國法律繳稅。
地域管轄權:地域管轄權係指一國政府基於領土原則,不問納稅人之國籍、或居住地,就該國領土範圍內產生的收益、所得或財產必須承擔納稅義務。
居民管轄權:居民管轄權係指一國課稅權依屬人原則,就各國所約束之居民,不論其居民是否居住該國,該居民來源於境內或境外之收益、所得或財產,均應依該國法律繳稅。
二、個人所得稅
依所得稅法第14條規定,綜合所得稅總額係由十大類所得加計求得,包括 1.營利所得、2.執行業務所得、3.薪資所得、4.利息所得、5.租賃及權利金所得、6.自力耕作漁牧林礦之所得、7.財產交易所得、8.競技競賽及機會中獎之獎金或給與、9.退職所得、10.其他所得 。
三、財產稅
一、國稅:包括有九種